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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都县城区智慧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公告

©原创 2023-09-19 16:27  阅读:109171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合理使用公共停车泊位资源,缓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借鉴周边县市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县城区实行智慧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区域

县政府确定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路内停车位等。

二、实施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开始,试行二年。试行前期免费3个月,即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费停放、智慧管理;免费期满后,即从2024年1月1日始,按标准收费、智慧管理。

三、营运单位

宁都县登峰工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依据宁发改价字〔2023〕16号执行。

(一)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二)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三)车型分类

根据《赣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停车收费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五类:

一类:九座(含九座)以下客车、核载二吨(含二吨)以下货车;

二类:十座至十九座(含十九座)客车、核载二吨(不含二吨)以上至五吨(含五吨)货车;

三类:二十座至三十九座(含三十九座)客车,核载五吨(不含五吨)至十吨(含十吨)货车;

四类:四十座以上客车,核载十吨(不含十吨)至十五吨(含十五吨)货车;

五类:核载十五吨(不含十五吨)以上货车。

(四)新能源汽车优惠

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优惠期间内,每次2小时内免费停放,超时按50%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取消后,按正常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五)免费车辆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2.已办理残疾人证及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

3.执行公务的公务车辆;

4.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以政府公告为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车辆。

五、特别提示

(一)机动车驾驶员应服从收费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根据划定停车泊位方向规范停车,严禁乱停乱放,对违规停放的车辆,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停车收费实行电子付费,凡停入泊位的车辆,应按收费标准及时付费。

(三)拒不接受服务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和劝导,拒不缴纳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员,将公开进行曝光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种车辆严禁在规定的公共停车场(位)范围之外的公共区域违规停放,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宁都县城市管理局

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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