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编纂的法学家杨立新:我国民法典体现人文主义立法思想2020年05月29日 03:59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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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正式来临,参与民法典编纂的法学家表示,民法典是社会、经济和生活的法治基础
我国民法典体现人文主义立法思想
5月28日下午,我国首部民法典表决通过,中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体现了哪些立法思想?民法典出台对我国法治建设有哪些深远意义和影响?新京报记者专访了参与民法典编纂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受访者供图
王轶表示,民法典编纂于人类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这样一个重要的转换阶段,这应当是人类文明特殊历史时期的具有典范意义的民法典。杨立新认为,这部民法典具有中国自己的鲜明特色,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表达。
焦点 1
民法典具有典范意义将开启法治社会建设新篇章
新京报:民法典表决通过,此前的审议稿显示共计1200多条。有网友担心,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要对所有民事行为作出规范,恐怕2000条、3000条都不够用。那么目前这1200多条到底够不够?
王轶:如果把我们日常生活中每一个事项都在民法典中给出具体的答案,不要说1260条,1.26亿条也都是不够的。民法典有一些相对比较抽象和概括的规定,比如总则编设置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事项、一些争议和纠纷,在民法典上找不到具体答案,那么允许裁判者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情形,去寻找裁判依据。所以我们总能在这部法典中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更重要的是,民法典在民法和商法这一部门法中,处在最为基础、最为核心和最为关键的地位,但我们绝不只靠一部民法典包打天下。民法典之外,调整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律关系的单行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商事领域的单行法,都会在民法典之外继续存在。而且,即便民法典正式施行,我们仍然可以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制定一些单行法律,去回应那些需要去做出回应的具体问题。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新京报记者 浦峰 摄
杨立新: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全覆盖”,我记得阿根廷民法典是4000多条,它就能涵盖所有的民事关系吗?也是涵盖不了的。我国民法典这1260条涵盖了主要的、基本的民事关系,以及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而且,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得很明确,“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如果习惯也没有怎么办?那就适用法理。打个比方,有一个成语“天圆地方”,因为天是圆的,地是方的,地永远也覆盖不了天。法律的规模和体量再大,也不可能覆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即使写1万条也不够用,还会出现新问题。
新京报: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启动编纂之前就有法学家提出来,应当力争编纂一部“全世界最好的民法典”。现在民法典已经出台,你有哪些评价?
王轶:我国已故著名民法学家谢怀栻先生曾说过一句话:当我们制定出来一部全体中国人的民法典时,就代表我们这个民族再次攀上了历史高峰。现在回想谢老说的这句话,我觉得真是非常有远见。我们这部民法典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这两部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相比,有自己的特点。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制定于人类从农业文明迈向工业文明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它是这个阶段最具有典范意义的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人类进入到工业文明相对比较成熟阶段,制定出来的一部民法典,在这个阶段具有典范意义。我们的民法典,编纂于人类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这样一个重要的转换阶段,这应当是人类文明特殊历史时期的具有典范意义的民法典。我想对我们这个国家、民族、人民来讲,无论给这部法典多高的评价,都不为过。
杨立新:这部民法典具有中国自己的鲜明特色,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表达。不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具体内容,都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典。这是改革开放至今积累的经验总结,遵循了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律。我们常说,改革开放之后,如果没有及时制定民法通则,就不能保证有今天的社会进步。而民法典是社会、经济和生活的法治基础,没有民法典,就无法进一步实现法治社会。所以民法典正式出台,必将开启法治社会建设的新篇章。依我所见,我国民法典是最具有时代精神特征的民法典。
焦点 2
人格权独立成编 是最值得关注和肯定的地方
新京报:对比现行法律,民法典有诸多突破,比如设置居住权制度、人格权独立成编等,其中最重要的突破是什么?
王轶:大家公认的最大突破就是单设了人格权编。我们不是刻意地让人格权独立成编,不是要刻意地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有所区别。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为了适应中国历史发展到这个阶段的人民的需要。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曾经颁布施行过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起草的时候,面对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是什么呢?是要让中国人能够吃饱穿暖地活下去。所以相对来讲,民法通则比较关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法律的调整。尽管民法通则也曾经单设一节,对人身权进行确认和保障,但它的重点还是很明显的,希望民法通则能够成为推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部民事基本法。
改革开放40多年过去了,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温饱问题得到了稳定有效地解决。在这个阶段,中国人希望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能够得到充分的确认和保障。所以民法典必须要把人文关怀的理念放在更为优先和关键的位置来对待,更加突出对人格权益的确认和保障,对今天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作出回应。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最值得关注和肯定的地方。
杨立新:我认为最大的突破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我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历经理论和实践以及多方面意见的激烈交锋和论证,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是十分先进的,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水平,将人格尊严作为核心概念,让我们每个人在人格权的保护下,在社会中都有一个主体地位,能够像人一样地生活。
而且,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具有新意,比如生命权中写入了生命尊严,AI换脸、声音权等纳入到肖像权的保护范围,都是具有时代特征的规定。可以说,民法典人格权编闪耀大写的“人”字,体现出的是人文主义的立法思想。
焦点 3
债权债务关系放合同编可以起到债法总则作用
新京报:有学者曾经建议,民法典中应当设立债法总则编,规定一些债的基本规则。现在的民法典中没有债法总则编,但是有合同编,合同编能否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王轶:要不要设债法总则编,这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不涉及真假、对错,哪种立法技术的方案更能实现立法者预设的立法目标,更符合我国既有的法律传统,更符合立法美学的要求,哪种方案相对来讲就更加可取。
立法机关采纳的方案是,把债法总则中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规则的条文,放到民法典合同编的第一分编中,这样安排是合适的,不影响对分散在其他各编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法律的调整,因为民法典是一个内部体系融通的整体。之前一些学者主张放到债法总则中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现在放到了合同编的第三分编作为准合同,然后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我认为,这样安排当然是可行的。
杨立新:我原来也写过文章,建议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编,现在的民法典中为什么没有设立债法总则编呢?原因是,1999年以前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时候,考虑到没有债法,就在合同法总则中写入了急需的一些债法总则的规则,让合同法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满足当时的法律适用需求。所以合同法总则就成为一个小的债法总则,债法的一般性规则差不多都写进去了,当然不是全部写进去,毕竟合同法总则的体量和规模都小。
合同法施行20多年来,大家逐步习惯,觉得债法的一些规则写到合同法中也是可行的。这次民法典启动编纂之后,就把合同编通则的内容写得更详细一些,对债法的规则也写得更丰满一些。现在的合同编通则已经不是原来的合同法总则,内容要比合同法总则丰富,写入了选择之债、连带之债的规则等,大体上可以起到债法总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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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编充分体现对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新京报:“自由”是民法典展现的核心价值之一,比如对主体而言,无个体差别,不论社会经济地位差距多大,在法典面前一律等同;对行为而言,包括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从这个角度来评价,目前的民法典怎么样?
王轶:民法典被称为权利宣言,为什么有这样的称谓?权利是什么?权利的核心和本质就是自由。当我们说民法典是权利宣言的时候,其实就是说,民法典把对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放在了一个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位置。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达,那就是在民法的范围内,在民法典上,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确认和保障,是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但是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中,认可了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就是强调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私人利益关系的事项,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决定,只要民事主体对彼此之间利益关系所做的安排,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安排就能得到民法典的尊重、认可和保障。民法典各分编中同样有自愿原则的落实和体现,对物权、对债权、对人格权等等这些权利进行的确认和保障,就是在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各种类型的自由。
杨立新: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的第一条就提出,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分编也充分体现了对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有代表评价说,民法典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典范之作。人身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所有权自由,都是民事主体的自由,民法典规定了很好的保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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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的规定并不少未体现的一般是因共识还不够
新京报:有人感觉民法典反映互联网的内容不多,仅在肖像权、网络侵权责任几处有所规定,这能否满足数据时代人工智能的现实需求?
王轶:关于互联网的内容到底是多还是少,只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究竟积累了多高程度的共识。从这一点来讲,我认为,现在的这部民法典对已经积累的共识给予了相对比较充分的体现。那些没有予以体现的,一般都是因为共识还不够。
比如说网约车的问题,如果师傅驾驶着网约车致人损害了,谁来承担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平台公司,还是网约车师傅?抑或由保险公司去承担保险合同中相应的保险责任?尽管不少人呼吁,希望能够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对网约车问题予以相应的回应,但是共识不够,作出回应就太勉为其难了。
杨立新:其实,民法典对互联网的规定并不少,比如虚拟财产写入了总则编;人格权编将电子邮件、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等等。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是基本法,确定的是基本原则、基本规则,涉及具体问题可以由单行法来解决,比如网购纠纷,就可以在电子商务法中找到法律依据。
■ 讲述
王轶:民法典诞生凝聚几代法律人的心血
王轶说,这一代人比很多前辈法学家要幸运,很多前辈终其一生都在期待我国能有一部民法典,但是在民法典时刻到来之前,他们相继离开了。
“此刻最应该想起的是新中国第一代民法学家。”王轶一一列出了第一代民法学家的名字:已故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佟柔先生、杨大文先生、郑立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魏振瀛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先生、谢怀栻先生,吉林大学法学院陈国柱先生,兰州大学法学院吴文瀚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杨振山先生,西北政法大学寇志新先生。还有仍健在的西南政法大学98岁高龄的金平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前段时间刚刚过90岁生日的江平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90余岁的赵中孚先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80余岁的崔洪夫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80余岁的余能斌先生等。“越是这个时刻,我们越应该想起他们,感念他们为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所做出的不朽功勋。”
王轶表示,他经常和同事以及学生讲起当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的合作导师——魏振瀛先生和佟柔先生、王家福先生、谢怀栻先生等。这些新中国第一代民法学家一生都在呼吁制定一部民法典。
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后,魏振瀛先生已经病重住院,王轶每一次去看他,他都关心民法典编纂的进展情况,从来不会讲别的。特别让王轶感动的是,最后一次到重症监护室去看望先生,先生身上插满了各种治疗仪器,已经没法说话了,但是先生用眼神示意,想听一听民法典编纂的最新进展情况。“临走的时候,我攥着老先生的手跟他说:‘魏老师您要加油,一定要等到民法典出台。’这个时候我就看到泪水顺着先生的眼角无声地流下来。这一幕每每想起我都觉得心情很复杂。”
“我们一定要把老一辈法学家的家国情怀,把他们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感继承和发扬下去。”王轶说,我们这部民法典要屹立在世界民法典之林,要为国家和民族赢得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接下来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要建构足以与这部民法典相匹配的,对中国的民事法治具有充分解释力的民法学的理论体系,让我们民法学的理论也能够在世界民法学的理论之林中为国家和民族赢得承认和尊重。”
A10-A11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