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赣州市深入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若干措施》,从14个方面明确深入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着力构建对象认定更加精准、政策保障更加有力、管理服务更加规范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格局,推动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若干措施》提出,完善对象认定条件。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自负部分的刚性支出。可扣减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医疗、教育、基本住房、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必要的失能半失能护理费用、必要的就业成本。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内或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生活困难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按程序纳入低保。对特困人员实施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落实特困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人员护理经费。
《若干措施》明确,优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普及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实现新增对象信息化核对率100%,并通过动态管理核查逐步向在保对象全覆盖,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实施统一监测分析。着力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全面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巩固提升住房解困水平。帮扶城镇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疫情防控期间,给予吸纳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园区企业的就业补贴,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对新吸纳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园区企业,按规定给予700元/人的招工补贴;对新推荐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700元/人的劳务派遣补贴。
《若干措施》要求,加大助保贷款实施力度。对城镇贫困群众办理助保贷款的,不要求提供困难佐证材料,直接予以办理。提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解困水平。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若干措施》还从强化临时救助制度作用、加快构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细化低保延退机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领导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