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赣州市深入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若干措施》,从14个方面明确深入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着力构建对象认定更加精准、政策保障更加有力、管理服务更加规范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格局,推动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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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干措施》提出
完善对象认定条件。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自负部分的刚性支出。可扣减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医疗、教育、基本住房、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必要的失能半失能护理费用、必要的就业成本。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内或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生活困难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按程序纳入低保。对特困人员实施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落实特困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人员护理经费。
2《若干措施》明确
优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普及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实现新增对象信息化核对率100%,并通过动态管理核查逐步向在保对象全覆盖,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实施统一监测分析。着力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全面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巩固提升住房解困水平。帮扶城镇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疫情防控期间,给予吸纳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园区企业的就业补贴,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对新吸纳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园区企业,按规定给予700元/人的招工补贴;对新推荐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700元/人的劳务派遣补贴。
3《若干措施》要求
加大助保贷款实施力度。对城镇贫困群众办理助保贷款的,不要求提供困难佐证材料,直接予以办理。提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解困水平。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若干措施》还从强化临时救助制度作用、加快构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细化低保延退机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领导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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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深入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和《江西省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入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城发〔2019〕2号)精神,按照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快补齐短板、强化弱项,着力构建对象认定更加精准、政策保障更加有力、管理服务更加规范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格局,推动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现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完善对象认定条件
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自负部分的刚性支出。对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可扣减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医疗、教育、基本住房、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必要的失能半失能护理费用、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核算办法见附件)。对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以上刚性支出扣减条件,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按多重支出费用一并扣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疗保健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对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内或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含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以及生活困难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按程序纳入低保。
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事实上确因重病、其他重残(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以外的)等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对特困人员实施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落实特困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人员护理经费。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探视巡访,全面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规范委托照料服务内容,加强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市残联)
三、优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完善赣州市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加速推进省市、部门之间信息联网比对,实现民政、教育、应急、人社、住建、公安、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督、医保、残联、扶贫、工会、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数据实时查询、互联互通,助力脱贫解困精准对接、精准施策,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优化申请人授权核对方式,加快采用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异地授权、实时授权。普及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实现新增对象信息化核对率100%,并通过动态管理核查逐步向在保对象全覆盖。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将民政救助、大额医疗报销、教育资助、住房保障、残疾认定、就业帮扶、司法救助、贫困户认定、工会救助等部门信息纳入预警范围,实施统一监测分析。(责任单位: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四、着力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全面落实财政全额资助城镇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为城镇贫困群众购买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与慈善医疗救助衔接。完善升级医保信息系统,将城镇贫困群众在系统中做好标识,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落实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措施,实施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和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对无负担能力困难患者因急重危伤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落实城镇贫困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和救助政策。(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市妇联)
五、全面落实教育救助政策
比照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标准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根据《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精神,做好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认定和公示工作,由学校汇总建档备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江西省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做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六、巩固提升住房解困水平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城镇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政策覆盖包括乡镇在内的所有城镇贫困群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七、帮扶城镇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
支持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排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深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城镇贫困群众就业能力。疫情防控期间,给予吸纳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园区企业的就业补贴,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对新吸纳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园区企业,按规定给予700元/人的招工补贴;对新推荐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700元/人的劳务派遣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加大助保贷款实施力度
加大助保贷款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对城镇贫困群众办理助保贷款的,不要求提供困难佐证材料,直接予以办理,防止城镇贫困群众受疫情影响无力缴费而断保。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领手续的,可在疫情解除后补办,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疫情期间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
九、提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解困水平
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贫困群众,由政府帮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临时救助制度作用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过渡衔接功能,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贫困群众,可视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基本生活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规范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审批权限和程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一、加快构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
推行社会救助申请承诺制,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群众限制高消费行为;将各类骗取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教育救助、医保资金等失信人员和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员列入社会救助失信名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统一执行江西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对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认定、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进行具体规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医疗保障局)
十二、细化低保延退机制
对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给予一定时间的延退期,待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按程序退出低保。对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内的,继续保留低保,调整补差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实施6个月延退期;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上的,按规定将其退出低保。鼓励和支持城镇贫困群众就业和再就业。对高中或大学毕业后实现就业的,实施6个月延退期;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就业困难家庭,就业稳定后实施2年延退期;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残疾对象,就业稳定后实施3年延退期。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与其劳动能力相匹配就业岗位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可将其退出低保。(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三、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加大各级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开展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绩效评估、家计调查,对城镇贫困状况、变化趋势等进行监测,对城镇贫困群众开展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四、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领导
发挥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健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资源、项目、资金等统筹协调,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运行程序,及时研究解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促进各项业务有效融合和高效联动。全面推广防贫保险,为城镇贫困群众购买精准防贫保险,筑牢防贫“保护网”,助力研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参保资金由各地财政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附件
赣州市社会救助家庭刚性支出核算办法
赣州市社会救助家庭刚性支出主要为六个方面:医疗、教育、基本住房、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必要的失半失能护理费用、必要的就业成本。以申请之日前12个月开展核算,具体的核算办法如下:
一、医疗刚性支出
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主要为: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支出。是指经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的自付费用。
(二)特殊药品购药支出。是指在特殊药品定点机构购药,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的自付费用。
(三)住院支出。
1、在赣州市范围内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的自付费用;
2、在赣州市范围外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的自付费用的70%核算;
3、无基本医保的按自付费用的50%计算。
4、医疗刚性支出费用超过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扣减。
二、教育刚性支出
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扣减,本硕连读等情况只对本科在读阶段的计算支出。
教育阶段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职业中专、普通中专、普通专科、普通本科;具体项目为:学费、书本费、校服费、学生平安保险和教辅资料等其他代收费用。
未能提供具体刚性支出票据的,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票据凭证不超过以下标准的以票据凭证为准):
1、学前教育:4480元/年(保育费4000元/年,园服费200元/年,学生平安保险和教辅资料等其他代收费用280元/年);
2、义务教育:600元/年(校服费320元/年,学生平安保险和教辅资料等其他代收费用280元/年);
3、普通高中:2500元/年(学费800元/年,书费1100元/年,校服费320元/年,学生平安保险和教辅资料等其他代收费用280元/年);
4、职业高中及职业中专:1700元/年(书费1100元/年,校服费320元/年,学生平安保险和教辅资料等其他代收费用280元/年);
5、普通中专:5200元/年(学费3500元/年,书费1100元/年,校服费320元/年,学生平安保险和教辅资料等其他代收费用280元/年);
6、普通专科:6400元/年(学费4200元/年,书费1600元/,校服费320元/年,学生平安保险和教辅资料等其他代收费用280元/年);
7、普通本科:7400元/年(学费5000元/年,书费1800元/年,校服费320元/年,学生平安保险和教辅资料等其他代收费用280元/年)。
三、基本住房刚性支出
包括无住房家庭租房的必要支出和符合条件的仅有基本住房家庭按揭还贷的必要支出。
1、在城镇区域内:基本住房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8.3㎡(江西省2019年度标准),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44㎡(普通住房标准)。
2、仅有基本住房还贷支出、租赁住房等刚性支出计算方法为:按每人每月15平方米的标准,每平方米租金不高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2倍计算刚性支出;实际住房支出低于该计算标准的按实际支出计算为住房刚性支出(即:住房刚性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15平方米*2*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须由县级具体明确,实际住房支出低于该计算标准的按实际支出数)。
四、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刚性支出
对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年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的按照3000元扣减。
五、必要的失能半失能护理费用刚性支出
参照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扣减支出,家庭必要的失能半失能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总额每月不超过1500元。
六、必要的就业成本刚性支出
对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
来源:客家新闻网、赣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