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试行)》,以加快推进江西省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预防和惩戒社会救助失信行为。
《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以及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
《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对一般失信行为对象,以教育引导为主;对较重失信行为对象,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其他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审批,同时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对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
同时,对于守信行为对象,视情给予激励。从优从快办理基本生活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定期限的政策延退;在重大节假日优先开展走访慰问;同等情形下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展就业援助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