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以来,受持续强降雨影响,我县太泊湖、芳湖流域均已超过历史最高水位,致使沿湖周边部分圩堤漫顶,渔业损失严重。为切实做好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湖区治安秩序,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圩区、淹没区电力杆塔和电力线路附近及通江河道捕鱼、钓鱼。
二、禁止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禁止电鱼、毒鱼、炸鱼。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禁止在沿湖及其他漫破圩堤连通水域内采用任何形式捕鱼、诱鱼、赶鱼和拦鱼。因洪灾造成养殖水域互相连通或与周围农田相连的,退水后,养殖水域内的水产品按原界划分,各自受益,而留在农田的水产品由养殖者与农田承包者协商分成,协商不成的,由县渔政部门调处。凡在汛期新增设的拦鱼设施,由公安、渔政等部门强制拆除。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渔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干群遵纪守法。沿湖乡镇、村要逐级负责,管好责任区。对本通告列举的违法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792-5663428。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泽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