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已于2019年12月30日上线。为进一步整合公共停车资源,加强对全市静态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秩序,按照市政府下发的景府办抄字【2020】25号文件精神,对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含封闭固定式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作部分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车辆必须按照“齐头、入位、顺向”原则,停放在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对违反规定占道停放的车辆,市公安机关一律予以强制拖离并依法依规处罚。
二、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分为非限时停车泊位和限时停车泊位(见路段公示牌)请机动车驾驶人在停放车辆时,注意识别。
三、非限时停车泊位是指可全天24小时停放机动车的泊位,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免收停车泊位使用费,超过2小时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停车泊位使用费。晚21:00至第二天7:30免费停放。
四、限时停车位(路段有公示牌)是指仅可以在晚19:30至第二天7:30免收停车泊位使用费的泊位,其余时间禁止一切车辆停放。违者,一律依法处罚。
五、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道路内停车泊位禁止黄牌车辆停放,违者,一律强制拖离并依法处罚。
六、本市建成区范围内规定的临时占道及限时占道公共停车泊位仅作为临时停车使用。对在非限时停车泊位内连续停放时间超过三日的欠费车辆,应由机动车驾驶人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对拒不缴清欠费的车辆一律由市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拖离。
七、对于违反规定占道停放或故意损毁智慧停车设施、危害网络信息安全、恶意欠费、逃费、拒缴的用户将由市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路边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一)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军用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二)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如:抢险、抢修、抗疫、应急处理车等)予以减免的其他情形。
特此通告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