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对被告人朱某模等34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审公开宣判
▲宣判现场
▲宣判现场
首要分子
朱某模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敲诈勒索罪
聚众斗殴罪
非法采矿罪等
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
朱某光、朱某党等33名
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
依法被判处
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
并处相应没收财产、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6月
被告人朱某模组织被告人朱某新、朱某图等在长江瑞昌段对外来采砂船强行收取资源费,逐步形成以朱某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朱某模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相对具体的分工和活动规约。
2004年至2019年期间
该组织以“江边货场”、“老鼠尾砂石经营站”、“华林货场”、“新开路采石场”为平台,通过有组织地在长江强收“资源费”、非法采砂、收购和销售非法开采的江砂、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投资入股等方式聚敛资金,谋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所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为服刑或被羁押的组织成员“上账”及给予经济补偿等,形成了“以黑护利”、“以利养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运作模式。
通过设立老鼠尾砂石经营站,对在长江瑞昌段老鼠尾水域非法采砂的其他人员进行警告、威胁和殴打,并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或殴打,致使朱湖村周边地区群众迫于该组织威慑,不敢到老鼠尾水域非法采砂,对老鼠尾水域非法采砂形成非法控制的局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自2004年6月至2019年3月
以被告人朱某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妨害公务、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挪用资金、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贿的等犯罪活动18起,违法活动7起,造成4人轻伤、5人轻微伤,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瑞昌市形成重大影响。
此外,部分该黑社会性质组成员还在组织意志外实施了犯罪6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被告人朱某模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严惩黑恶势力
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