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3日电(池梦蕊)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已满一个月。昨天,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联合市城管执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为解决垃圾分类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下文简称《规定》),目前正在市城市管理委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规定》明确,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厨余垃圾分类,厨余垃圾应从产生时就与其他品类垃圾分开,投放前沥干水分,不得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同时,不得将分类好的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同时,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时、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并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以各种理由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分类质量不合格的标准是什么?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李如刚介绍,收集运输单位应依据合同对厨余垃圾的分类质量严格把关,由收集运输单位作业人员通过现场目测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进行判定。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即判定为分类质量不合格。
当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拟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时,应当主动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联系,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改正期限内,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改正期限结束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采取改正措施,经收集运输单位确认分类质量合格的,恢复收集运输服务;仍不合格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向服务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李如刚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有特殊情况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目前,《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正在市城市管理委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见征集时间截至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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