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意见》,提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司法解释的出台,赢得社会一片叫好。曾几何时,随着直播平台的兴起,很多未成年人在缺乏家庭有效陪伴的情况下,参与到网络“打赏”的队伍中,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主播刷出了几千甚至几万元的礼物,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之所以会出现未成年参与网络“打赏”来源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直播平台的内容符合未成年人猎奇心理需求;二是疫情期间未成年人没有复课,在家中更多涉足网络;三是监护人缺乏有效监管。对于未成年参与网络“打赏”,我们不应该责备多于反思,而是从“软环境”着手,一方面直播平台规范起来,不能直播不健康内容,并且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观看对成长无益的直播;另一方面,学校和家长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引导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将业余时间用在阅读和锻炼上。
诚然,网络“打赏”平台是盈利机构,但也要多几分业界良心,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刷出礼物的费用来源于其父母的血汗钱,从商业角度看确实属于正常交易往来,然而,从情理角度,未成年人拿着父母的支付宝、信用卡,花销几千到几万,明显和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费用不应该“一刀切”地由监护人买单。所以,在对待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时,更多有宽容态度,监护人不知情的前提下,未成年人做出失当行为,应该予以宽容,给予改错的机会。
社会和监护人反思不足,承担更多监管责任,给未成年人更多的宽容,相信未成年人会更加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