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
第1号
为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更严格的封闭式管控措施:
1.全县所有域区(乡镇)、社区、农村村庄实行封闭式管理。
2.除工作需要和生病就医外,居民一律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无口罩不出门。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两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进出必须进行登记。有物业小区由县住建局负责,无物业小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村(居)委会落实。
3.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场所,每天必须做好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量体温。分别由城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4.快递、外卖行业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倡导居民线上下单采购生活物资,加强配送安全。
5.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村庄(小区)一律劝返,为居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和应急保障物资等特殊情况的,由相关人员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备案。具体由各乡镇、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6.凡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一律在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就近通知乡镇卫生院排查,排查出对有从湖北(武汉)返乡人员、对病例确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发热或疑似症状者,就地留观,由120专用车接至县医院筛查。村卫生所、诊所、门诊部一律不得接诊发热病人。
7.所有未出租的房屋一律暂停出租;已出租的房屋,房东必须主动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租赁人员情况。
8.河道边和村庄(小区)内的凉亭、公园、休憩活动场所等一律不得有人员集聚和从事打牌、钓鱼等活动。
9.“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办理,并报村(居)委会备案。春节后农村民俗、祭祀活动一律停办。
10.全县广大群众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一律不得:
(1)隐瞒湖北旅居史或与湖北来宁返宁人员接触史;
(2)不积极主动甚至拒绝配合流行病学调查;
(3)拒绝接受体温检测、居家留观、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11.所有药店出售与治疗发热、咳嗽有关药品,必须核验身份证实名登记,发热病人要测量体温并询问记录病史,同时迅速向属地乡镇、村(居)委会报告。
12.严格落实全省复工开学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工开学。
13.落实企业、写字楼、商铺、出租房、宾馆(酒店)、学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员工、商户、学生、承租人员等的管控和及时报告,如上述区域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将依法追究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14.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强化近期返回宁都人员管控。
(1)即日起,所有从外地返回宁都人员必须在到达宁都1小时内向村(居)委会报告或拨打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热线电话(0797-6826883)报告,新增返回人员情况由乡(镇)汇总后每天下午4点前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近14天有重点地区旅居史或接触史的,应进行居家、单位隔离或集中隔离14天。有发热、乏力、咳嗽、腹泻等症状的,必须及时进行预检分诊,视情况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主动申报,随意外出,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严格落实新增返回人员管控,一律居家自主隔离14天,由居住地村(居)委会、乡镇安排专人实行“双人管理”跟踪管控,对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必须第一时间送医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6.所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律要管好自己、亲属,带动朋友、邻里,协助管控居民不出门、不串门、不集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一律从严处理。
此令由各乡(镇)政府严格执行;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按照职责要求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宁都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