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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梅江、琴江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及法律行为的公告

2020-01-16 15:24 县政府办    阅读: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宁都县梅江、琴江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完成,经宁都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一)梅江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梅江河道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20米;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往陆域水平延伸3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琴江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琴江河道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20米;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河道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宁都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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